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3 |
但作为证监会的一份子,未来主席(以及非执行董事)必须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的法定职能(包括不得转授的职能).遇有任何须由证监会董事局全体成员负责处理或决定的事宜,现时的执行管理层或将来由行政总裁领导的执行管理层,均须负责向董事局汇报,并协助成员处理该等事宜或作出有根木龆.正如我们在解释行政总裁职责的主要原则时所述,行政总裁的工作之一包括通知主席所有对证监会有重大影响的事宜,并徵询主席的意见.事实上,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例子,可以清楚反映非执行主席亦可在不参与日常规管工作的情况下成功领导及发展规管机构.而本地许多其他法定机构,例如机场管理局、九广铁路公司及地铁有限公司,亦已证明非执行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职责是可以分开的.我们认为,证监会管理层在其回应中提出的问题,是可以透过审慎周详的策划去解决.政府会继续就分拆建议的实施细节与证监会密切联系,以确保建议顺利执行.至於证监会担心非执行主席可能会削弱香港在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地位(见附件A第7页),国际证监会组织秘书长在给予政府当局的书面回覆中清楚表明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的任命,是「根裎握叩娜峡勺世椭叭,以个人名义委任的」.有关信件的副本(载於附件C) 已於2005 年1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6. 至於藉什麽安排让公众知道有关未来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职责区分,我们已在提交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文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及主席的招聘广告(见下文第22 段)中提供有关资料.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证监会会拟备、讨论及议定两者角色及职责区分的细节,然后以新闻稿的方式公布有关详情及将有关资料上载证监会的网页.-5-(b) 分拆建议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现行条文,包括那些订明证监会主席所获赋予职能的条文的影响,以及该条例第11(1)条会如何执行7. 我们认为,分拆建议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现行条文,包括以下订明证监会主席可行使和须履行的权力、职能和职责的条文,不会有很大影响:说明条次(i) 行政长官在谘询证监会主席后,向该会发出书面指示.第11(1)条(ii) 由主席及一名非执行董事签署证监会的财务报表第15(2)(b)条(iii) 由主席及至少一名非执行董事签署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财务报表第240(4)条(iv) 主席可指定一名执行董事署理主席职位附表2第1部第6条(v) 主席可召开证监会会议,以及如他有出席,则须担任会议主席.附表2第1部第14 及第15 条(vi) 如投票的票数相等,会议主席有权投决定票.附表2第1部第19 条(vii) 主席或副主席或获授权的其他成员,须认证证监会印章的盖印.附表2第1部第25 条(viii) 主席须出任谘询委员会成员,并可召开会议,以及如他有出席,则须担任会议主席.附表2第1部第27 至第29 条我们建议未来主席继续获赋予上述各项权力或职能.我们的意见载於下文第8至第17 段.-6-(i) 行政长官在谘询证监会主席后,向该会发出书面指示―第 11(1)条8. 行政长官可根吨と捌诨跆趵返11(1) 条行使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的权力,但须受以下规限:(i) 该指示必须符合公众利益;
(ii) 该指示必须达致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任何职能(《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至5条,节录於附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