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3 |
(2) 暴乱、暴动或罢工. (3)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或 辐射.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自致伤害或自杀. (5)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7)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以及因遭受司 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1)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前述定义, 应按世 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 述病毒 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3) 执行任何飞行器的领航或其它空勤任务, 或者参加高空跳伞特技或跳伞 运动(不 包括由有资质的商业经营者提供的在跳伞教练陪同下的双人跳 伞)、滑翔、滑翔翼 运动、滑翔伞运动或其它类似空中运动. (14)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5)被保险人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任何特技表演、车辆表演、驯兽或车辆竞赛.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
于海军、空军、陆军或其他军种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参与下列行业有关的体力劳动,前述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挖 掘、采矿、 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 通运输 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GB3608―83 为准).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传教、人道主义工作或与之有关的旅行. (20)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本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 地区,或 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1)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 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 导 致本公 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 者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22)投保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境外的. (23)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或分娩引起的伤害;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 手术、外 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4)细菌或病毒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高风险活动列表 本保险不予承保的高风险活动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1. 以下高危活动: (1)极限运动(见注释 1);
(2)竞技体育(见注释 2);
(3)可以或可能获得或收到任何酬劳、捐赠、赞助或经济回报的职业体 育运动 或其他运动;
(4)速度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