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3

3500 吨塑料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 (2016 年9月1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7月16 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项目变动后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重 新报批环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年4月28 日修 订) ,本项目属于 十

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中

47 塑料制品制造 中的 其他 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为此,莒县金星塑料制品厂特委托山东广宇 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 1.为此, 评价单位在现场踏勘、 基础资料收集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 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属于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号 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 ,本项目不在 鼓 励类 、 限制类 或 淘汰类 项目名单目录内,属于允许类项目;

项目所使用 的设备不在 限制类 或 淘汰类 设备名录内;

生产的塑料袋不属于《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禁止生产的厚度低于 0.025mm 的 塑料购物袋,符合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2)本项目属于备案制项目,项目已取得莒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备案 号为 2018-371122-29-03-061805,见附件 2.

三、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莒县金星塑料制品厂 年产

3500 吨塑料袋项目 属于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项目,位于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占地面积 4213m2 .详见附图 1《项 目地理位置图》 . (1)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 ,项目不在其中列出的 限制或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名单内.

3 (2) 本项目位于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 根据莒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核 实刘官庄镇刘官庄村东北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 (莒国土资函 [2018]314 号) (见附件 3) ,该地块位于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东北,拟用地面积 4213m2 .该地块符合省政府鲁政土字[2017]758 号文批复的日照市莒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2006-2020 年) . (3)根据莒县刘官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位于莒县刘官庄镇刘官 庄村村东,项目总占地面积 4213m2 ,符合莒县刘官庄镇城乡总体规划要求,见附 件4. (4)本项目位于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 为沭河流域水源涵养生态红线保护区区, 项目不在沭河流域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范 围内,项目与沭河流域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见附图 3《项目与沭河流域水 源涵养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图》 . (5)本项目位于海佑工业园塑料后加工产业园内,与刘官庄镇海右工业园的 位置关系见附图 4《项目与海右工业园位置关系图》 ,符合刘官庄镇发展规划.

四、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的符合性分析见 表1. 表1本项目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的符合性分析 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分析 新建、改扩建塑料制品产业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 功能区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应符合相应的行业发展规划. 新建再生塑料企业 须建在依法设立且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聚 集区) 内, 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园区 外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搬迁入园. 本项目选址于日照市 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 村, 选址符合日照市莒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和刘 官庄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乡规划. 符合 新建、改扩建塑料制品行业准入生产规模条件:新建 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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