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3

50 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 资金、市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 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六条 每年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申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设立专门账户(科目) , 对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 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 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 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 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所在单位发生名称变 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工贸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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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价第二十条 市科工贸信局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 家组,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 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主要依据《珠海市市级重 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评价主要依据《珠海市市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评议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 结果,并由专家组形成评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8月1日起实施.2008 年发 布的《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和2005 年发布的《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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