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11 月5日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续满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关于 依法设立 且存续满两年 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实验室智能系统 工程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