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3 |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 至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 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
15 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 投标项目资料表 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 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22.2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 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
21 条递交的修改书) 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2.5 开标时, 因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封签处注明所投包号而被公开唱标各包 投标报价,但评标时发现其中有包因投标人数不足三家而废标的,由此造 成的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和过程不承 担责任.
10 23 评标工作 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审评,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或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 投标项 目资料表 中载明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3.2 评委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除采 购人代表以外的外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