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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 该标准自
2009 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www.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9 年3月6日iHJ 462―2009 ii HJ 462―2009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设计.2
5 脱硫工艺系统.3
6 材料、设备选择.7
7 施工与验收.8
8 运行与维护.9 iii HJ 462―2009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行国家《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防治工业锅炉及炉窑大气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设计、脱硫工艺系统、材料和设备 选择、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提出了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蓝脱硫除尘有限公司、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 研究院、浙江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杭州天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西山新干线脱硫有限公司、六合 天融(北京)集团公司、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3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v HJ 462―2009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设计、脱硫工艺系统、材料和设备 选择、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提出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石灰法、 钠钙双碱法、 氧化镁法、 石灰石法工艺, 配用在蒸发量≥20 t/h (14 MW) 的燃煤工业锅炉或蒸发量5
2 10 90% 双碱法 >2
140 000 m3 /h(相当于蒸发量>65 t/h 锅炉烟气量)的工业锅炉及炉窑烟气脱硫工程, 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烟气旁路,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烟道上的挡板门具有良好的 操作和密封性能,旁路挡板门的开启时间应能满足脱硫装置故障不影响锅炉/炉窑安全运行的要求. 5.5.3 所有烟道均应进行保温. 5.5.4 与脱硫后的低温湿烟气接触的烟道和烟囱均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并设疏水装置. 5.5.5 脱硫装置入口烟道要充分考虑烟气在此处的温度和湿度变化而可能造成的腐蚀. 5.5.6 脱硫装置入口和出口烟道上应按 GB/T
16157、HJ/T
75、HJ/T
76 的要求设置检测孔点,并建立 永久检测采样工作平台. 5.5.7 烟道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降低烟气的阻力,避免出现急弯,必要时设置导流板,烟道上应设置 足够数量的膨胀节(伸缩节) . 5.6 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 5.6.1 脱硫装置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具有完善的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报警等功能, 设集中和现场两种操作方式. 5.6.2 自控系统应对脱硫装置的脱硫剂浓度、脱硫液 pH 值、液位、系统阻力、烟气温度、循环泵电流、 物料消耗等主要参数进行监控. 5.6.3 关键工艺控制参数,如脱硫剂的浓度、脱硫液的 pH 值、液位等应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多套脱 硫装置宜合用一套控制系统进行集中控制. 5.6.4 脱硫装置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 门联网.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部位、监测方法、数据传输等应符合 HJ/T
75 和HJ/T
76 的规 定. 5.7 外排水系统 5.7.1 脱硫装置的浆液、清液以及冷却水等应循环利用. 5.7.2 少量外排液应经氧化、沉淀、分离等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放. 5.8 供电系统 5.8.1 新建锅炉/炉窑脱硫装置的供电系统应与锅炉/炉窑同步设计、建设. 5.8.2 已有锅炉/炉窑新建或改建脱硫装置时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系统的余量.已有的电力负荷余量不 足时可按 HJ/T
179 的相关要求重新设计独立的脱硫供电系统. 5.8.3 脱硫配电室应靠近脱硫装置用电负荷中心布置,宜设置独立的电度表.
6 材料、设备选择 6.1 材料选择 6.1.1 金属材料的选择参照 HJ/T
179 的相关要求执行. 6.1.2 用于防腐蚀和防磨损的非金属材料性能应符合 HJ/T
179 的规定,其适宜的使用部位见表 2.对7HJ 462―2009 含氟较高的烟气,防腐材料中不得含有玻璃成分. 表2主要非金属材料及使用部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主要成分 使用部位
1 玻璃鳞片树脂 玻璃鳞片 乙烯基酯树脂 酚醛树脂 环氧树脂 脱硫后净烟气、低温原烟气段、脱硫塔、脱硫浆液箱 罐等内衬
2 花岗岩 二氧化硅 脱硫塔塔体、副塔、烟道、文丘里 沉淀池、浆液池、滤液池内衬
3 塑料 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氯乙烯等 脱硫液管道、除雾器、泵叶轮、泵体内衬
4 玻璃钢 玻璃纤维 乙烯基酯树脂 酚醛树脂 脱硫塔喷淋层、管道、箱罐 脱硫塔出口烟道 脱硫塔塔体
5 陶瓷 碳化硅、氮化硅 脱硫喷嘴、冷却降温喷嘴
6 橡胶 氯化丁基橡胶 氯丁橡胶 丁苯橡胶 脱硫塔、管道、箱罐、水力旋流器等的内衬 真空皮带机、输送皮带 6.2 设备选择 6.2.1 脱硫装置各设备的选择和配置应考虑脱硫装置长期可靠运行的要求. 6.2.2 常用的流体输送设备宜设置备用,浆液循环泵可按多用一备设置,涉及浆液的备用泵其进出管 路也宜设置备用. 6.2.3 出渣设备宜设置备用.多套脱硫装置合用一套渣处理系统时,渣处理系统中的主设备宜配置
2 台设计能力均为总处理能力 75%以上的相同设备. 6.2.4 当选用压滤机作脱水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其间歇运行的特点,设置不小于
4 h 容量的缓冲池/罐. 6.2.5 循环泵的过流部件应能耐固体杂质(颗粒)磨损、耐酸腐蚀、耐高氯离子腐蚀.
7 施工与验收 7.1 施工 7.1.1 工程施工应符合 HJ/T
179 的相关规定. 7.1.2 防腐内衬的施工应严格按照 GB
50212 相关的施工规范执行. 7.2 验收 7.2.1 脱硫装置的工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 技术规范书等文件. 7.2.2 应对脱硫装置各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单独试运转试验,并及时解决试验中发现的 问题. 7.2.3 脱硫装置热态调试结束后应进行
72 h 连续试运行验收测试. 7.2.4 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时,除《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规定的验收材料以外,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脱硫装置 性能试验报告,性能试验报告的主要参数应包括: 1)脱硫效率;
2)水消耗量;
3)系统压力降;
4)脱硫剂消耗指标;
8 HJ 462―2009 5)电能消耗.
8 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脱硫装置运行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及脱硫装置检 测仪器,制定脱硫装置运行及维护的规章制度. 8.1.2 岗位员工应熟悉脱硫工艺和设施的运行及维护要求,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 行操作规程,通过培训考核上岗. 8.1.3 岗位员工应填写运行记录,做好脱硫剂的领用与验收、脱硫渣的清运工作,严格执行巡回检查 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8.1.4 应制订脱硫剂的采购计划,制订脱硫装置中、大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 8.2 运行 8.2.1 脱硫装置投运前,应全面检查运行条件,符合要求后才能按开车程序依次启动脱硫装置各系统. 8.2.2 脱硫装置投运后应尽快切换到自动控制状态;
锅炉/炉窑工况变化时,应通过调节保证正常运行 和达标排放. 8.2.3 脱硫塔入口烟气温度应低于设计温度. 8.2.4 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观察各运行参数变化情况, 重点保证循环液 pH 值和烟气系统的阻力在指标范 围内运行. 8.2.5 检查脱硫剂与脱硫渣的库存量应定期检查,及时补加脱硫剂,清运脱硫渣,确保物料进出平衡. 8.2.6 定期进行仪器、仪表的校验.对重要控制指标如脱硫液的 pH 值、浓度、比重、脱硫剂成分等应 每天进行手工检测分析并与仪表显示值进行比对. 8.2.7 当环境温度低于冰点温度时,系统停机时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8.2.8 浆液输送管道停用时,应及时排空并清洗. 8.2.9 系统停车时间较长时,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脱硫剂的板结与失效,清空脱硫剂储仓/储罐内的物 料. 8.3 维护保养 8.3.1 脱硫装置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并制定脱硫装置详细的维护保养规程. 8.3.2 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应熟悉维护保养规定. 8.3.3 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8.3.4 维护保养包括正常运行时的检查、管路和设备清扫、疏通堵塞、定期加注或更换润滑油(脂) 、 小修、中修和大修. 8.3.5 对于取暖锅炉等间隙运行的脱硫系统应重视其停运期间的保养. 8.3.6 设备检修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切断设备电源,在检修门、电控柜处挂"警示牌" .人员需进入脱 硫塔及箱罐内时,应执行 HG
23012 的要求.
9 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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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HJ 462―2009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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