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3

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生产经营的除外, 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且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王勇萍 28,079,996 18.35 净资产折股

2 上海蓝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319,983 73.41 净资产折股

3 青州市坦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979,985 4.56 净资产折股

4 青州市博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899,960 2.55 净资产折股

5 青州市尔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720,076 1.13 净资产折股 合计153,000,000 100.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73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青州市坦博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5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应当在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及时告知公司, 青州市坦博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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