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3 |
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按照协议的约 定,获取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 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按照协议的约定,申请召集或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 相应表决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 人入伙、退伙;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义务:认真阅读协议,保证出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接受合 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 情况,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 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 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 《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按照 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按照协议约定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损失;
向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 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证明、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募 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 保密;
不得违反协议的约定干涉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亦不得对外执行合 伙事务;
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联基金的合法 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7)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合伙企业的一切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共7名,由汪先锋以及另外6名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成员组成 ( 各有限合伙人均 可指定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决策应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 专业、和业务经验做出,不得故意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 ( 含本数)的成员同意方 可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行使其相关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重 大事项及投资项目、分批退出、退出及清算等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合伙企业拟投 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 估, 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 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 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 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 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建议;
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及清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