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3 |
2 采购方式 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确定项目采购方式, 其中: 1. 《政府采购法》第31 条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
23、27 条 提出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涉及保密、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排他性或其他不 适宜进行公开的采购内容,须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 资格条件 提出的商务条件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与合同履约 相关.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1. 《政府采购法》第
22、
71 条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20 条3.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17 条1. 依法须有资质要求的项目而未作资质要求. 2. 资质或资质级别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3. 将已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4.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 资格条件(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等) . 5. 以没有法规规章依据的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6 - 序号 工作内容 常见事项与说明 法律依据 6. 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 作为资格条件. 7.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 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9.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0.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 11. 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或者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 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13. 要求的项目业绩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 14.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 采购需求 提出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 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1. 采购数量存在歧义、矛盾、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列举了多个产品的技术参数, 采购数量为
1 批,但未明确写明每个产品的具体数量等. -
7 - 序号 工作内容 常见事项与说明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法》 第
5、
22、
71 条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
15、
20、
29、
44、
45、
67、68 条3.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 法》 的通知 (财库 〔2011〕
181 号)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 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 号) 2. 指定品牌、型号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 3. 具有 知名、一线、同档次 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4. 将采购标的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做出大于、小于或正负 偏离区间等表述. 5. 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特定区域、特 定行业. 6. 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 款. 7. 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10. 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或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售后服务范围. 11. 提出供应商拟派人员数量、职称、专业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专业限制与项目 无关. 12. 提出的交货时间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该行业生产、物流情况(例如:要求订 制产品的交货时间短于生产周期,原装进口产品没有预留报关时间) . 13. 提出的报价要求和验收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例如: 要求以折扣率方式报价,但未提供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