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3 |
(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 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 侵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 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 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 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 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 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 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 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 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 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 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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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九十七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 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 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九十八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 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 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 底板标高、 积水量、 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 位置.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 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 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 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 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 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 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 应当彻底疏干上 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三百零二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 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 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 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 第三百零四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 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 水煤(岩)柱尺寸.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 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 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百零五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 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 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