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4 |
压滤废水回用到水磨工序,除尘废水经 沉淀后循环使用;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贺州旺高工业园 区污水处理厂协议进厂标准后排入贺州旺高工业园区污水管网, 但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
2、 生产工段热风炉产生的燃煤废气经水膜除尘+双碱法脱硫+ 立式文丘里水膜除尘处理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中限值要求后通过 25m 排气筒排放.烘干及高 速打散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GB16297-1996)限值要求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落 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须妥善处置.项目收尘渣 回用于生产,煤渣外售粉磨站或砖厂回收利用.统一设置生活垃 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后委托环卫部门定 期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高噪设备应布置在远离居民区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减震降 噪措施,防止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 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
5 达标排放.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 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变更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 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 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 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变更报告提出 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 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开工 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
九、我局委托贺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督察工作,请贺州市 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各阶段的环境监 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十、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变更报告表》送达贺 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十
一、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6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工艺、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对策措施发生 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
二、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原《关于贺州江远粉体有限公司 年产
20 万吨 600~6000 目重钙超细粉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贺环 管函字〔2006〕21 号)作废. 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2月27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旺高工业区管委,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科所,本局环评科、 存档. 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 年2月2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