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9-08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前言2009 年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 规)的任务书.

2010 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 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0 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2010 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 号文征求意见.2010 年10 月,工作组根据 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 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2010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 了报批稿.2013 年1月16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 协调一致;

根据

5 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 增加附件 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 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 告内容;

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

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 务与分工;

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 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 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

方便 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 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林树青 谢铁军 贾国栋 李邦宪 张君鹏 王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王晓雷 李军常彦衍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陈学东 杨铁成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罗伟坚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 袁素霞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桑临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马毅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王纪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强天鹏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曹怀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成银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盛水平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压力容器检验所 赵立凡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 戴澄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陈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

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方法 5)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9)

第五章 附则・15) 附件 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 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1) 附件 C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44) 附件 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47) 附件 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5) 附录 a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66) 附录 b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89)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9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

1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 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 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 则附件 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医用氧舱(以 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 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 项要求》进行. 本规则第

一、第二和

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 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 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 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 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

1 级至

5 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 情况,按本规则

第四章进行评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 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TSG R7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TSG R0004)7.8.3 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使用单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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