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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07 年8月2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
2007 年8月28 日下 午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7 人(副董事长、董 事董永观先生因事请假,委托董事吴建强先生代为表决并行使其他相关权力;
独 立董事张立民先生因事请假, 委托独立董事张建荣先生代为表决并行使其他相关 权力)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袁明观先生 主持,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原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因对大股东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负有责任,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地方派出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惩戒, 公司有权对责任人实行 免职、罚款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2、新增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以下事项时,公司除现场会议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有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 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议题涉及本条上述所列事项之一者,公司应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