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4 |
8、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必须满足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SO20.008t/a、 NOx0.022t/a).
9、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10、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 保所纳入监管,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