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4 |
720 h 盐雾后断裂强度 平均断裂强度应不小于1600 N,且不应小于标准状态断裂强度的60%. 5.2 外观 5.2.1 船用气胀式救生衣(以下简称救生衣)颜色应为橙红色或橙黄色,或者明显易见的颜色以有助 于海上探测. 5.2.2 救生衣应明显地标明单面穿着,即使不正确地穿着,对穿着者也不会造成伤害. GB XXXXX―XXXX
4 5.2.3 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具有快速和积极的闭合方式,无需打结就可以快速正确系扣. 5.2.4 救生衣应在其明显部位标识出表
1 所示的适用的身高体重范围,对于儿童用气胀式救生衣还应 标识出 儿童救生衣标志 . 表1 救生衣尺寸分类衡准 救生衣标记 成人 儿童 使用者尺寸 体重(kg) 不小于43 不小于15,不大于43 身高(cm) 不小于155 不小于100,不大于155 5.2.5 受试人员在水中处于静平衡状态时,救生衣在水面以上的外表面所贴逆向反光带的总面积应不 小于
400 cm
2 ,且逆向反光带应满足 IMO Res.A.658(16)中的要求. 5.3 设计和结构 5.3.1 救生衣设计应能适合体重达到
140 kg,胸围达到
1750 mm 的人员使用. 5.3.2 救生衣应设计有一条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5.3.3 救生衣应设计有用于将穿着者从水中拉到救生筏上或救助艇中的提拉装置或附件. 5.3.4 救生衣是依靠充气气室作为浮力的救生衣. 5.3.5 救生衣应有不少于两个独立的气室,浸水后自动充气,同时应设有单个手动动作机能充气的装 置,并能用嘴为每个气室充气. 5.3.6 救生衣在任何一个气室丧失浮力的情况,应能满足 5.11 要求. 5.4 属具 5.4.1 哨笛 5.4.1.1 救生衣配备的哨笛在浸入淡水后取出, 应能立即在空气中发出声音. 声压级应达到
100 dB(A). 5.4.1.2 哨笛的材料应为非金属,表面无毛刺,且不依赖任何移动物体就能发出声响. 5.4.1.3 哨笛用细索系固在救生衣上, 放置位置不应影响救生衣的性能, 且穿戴者的双手应都能使用. 5.4.1.4 细索的强度应满足 GB/T 32234.8-2015 中5.2 的要求. 5.4.2 救生衣灯 5.4.2.1 应配备符合 IMO LAS 要求的救生衣灯
1 只. 5.4.2.2 救生衣灯的位置应在水面以上且上半球部分可见. 5.5 温度循环 在承受10个高低温循环后,救生衣应无损坏的迹象,不应有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 改变. GB XXXXX―XXXX
5 5.6 充气试验 5.6.1 在每一温度循环后应立即使用自动及手动充气系统进行充气,每件救生衣应充足气. 5.6.1.1 在高温循环后, 应自+65℃的存放温度中取出
2 件救生衣, 放入+30℃的海水中,其中一件采用 自动充气系统充气,另一件采用手动充气系统充气.每件均应充足气. 5.6.1.2 在低温循环后,应自-30℃的存放温度中取出
2 件救生衣.放入-1℃的海水中,其中一件采用 自动充气系统充气,另一件采用手动充气系统充气.每件均应充足气. 5.6.2 存放于-15℃中至少 8h 后,2 件救生衣均应能用手动充气系统充足气. 5.6.3 在存放于+40℃中至少 8h 后,2 件救生衣均应能用手动充气系统充足气. 5.7 浮力损失 救生衣在淡水中浸24 h后,其浮力损失不应超过5%. 5.8 耐燃烧 救生衣过火2 s后,不应持续燃烧超过6 s或继续熔化. 5.9 强度 5.9.1 衣身和提环的强度 救生衣衣身及提环均应能承受3200 N的作用力30 min而不损坏, 儿童救生衣及提环均应能承受2400 N的作用力30 min而不损坏. 5.9.2 肩部强度 救生衣肩部应能承受900 N的作用力30 min而不损坏, 儿童救生衣肩部应能承受700 N的作用力30 min而不损坏. 5.10 穿着试验 5.10.1 无指导情况下,应有 75%的受试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