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4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8月29 日 附件: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否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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