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4 |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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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 保险人中暑、猝死(见第
5 条释义)或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
6 条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
7 条释义) 、武术比赛(见第
8 条 释义) 、摔跤比赛、特技(见第
9 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于海军、空军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 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 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 机器有关的工作) ;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 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 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