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04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天安人寿欢乐颂年金保险条款

4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 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6 保单质押 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 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 现金价值净额 的80%为限,每次贷款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 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 现 金价值净额 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 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天安人寿欢乐颂年金保险条款

5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生存年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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