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4

5 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 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6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 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 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 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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