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04

(一)项的规定,对哥仑步及 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哥仑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李维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罚款.

三、 对李贤祥、瞿浩、张琪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4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2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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