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04 |
122 号)文件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本项目全厂设置
1 个生活污水排 口,1 个雨水排口,1 根15 米高排气筒.你公司应在排气筒设置永久
3 采样口,便于采样,同时按规定设置环保标志牌,标明污染物种类, 便于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监督. 6.按《报告表》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并储 备应急物资.
三、核定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 :废水量≤6000t/a;
接管考核量:COD≤1.8t/a、SS≤1.2t/a、NH3-N≤0.21t/a、TP ≤0.024t/a. 2.大气污染物:废气:VOCs(NMP)≤0.14t/a. 3.固废: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需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 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投产后,原则上
3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 环保验收工作,确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五、 我局委托宿豫区环境监察大队及高新区环保分局对项目现场 环境行为进行日常监察、管理,希积极配合.
六、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 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 核.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