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9-09 |
1 - 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目录
一、前言.
3 -
二、 审批要素.3 -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
(二)实施机构.3 -
(三)审批对象.3 -
(四)审批依据.3 -
(五)审批条件.4 -
(六)审查材料.5 -
(七)审批证件.5 -
(八)审批时限.5 -
(九)审批收费.6 -
(十)审批咨询.6 -
三、审批流程.6 -
(一)收件.6 - 1.接收.6 - 2.登记.6 -
(二)受理.6 - 1.审核.6 - -
2 - 2.补正材料.6 - 3.受理决定.7 -
(三)发放.7 -
(四)审批流程图.7 -
(五)归档:7 -
四、投诉举报.7 -
五、表单及文书.8 -
(一)申请与受理类.8 -
(二)审查与决定类.8 - -
3 -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水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 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 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 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 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 编码:3706340102501
(二)实施机构 长岛县农林水务局
(三)审批对象 单位和个人.
(四)审批依据 1.《水法》 (2002 年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 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 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 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
4 -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2月国务 院令第
460 号)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其他取水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 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 的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 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 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取 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 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 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竣工后,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 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 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 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 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 源, 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审批条件 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5 - 1:取水项目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划;
2: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
3: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 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4:还应符合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审查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4 份) (申请人出具) ;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书(原件
2 份) (申请人 出具) ;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原件
2 份) (申请 人出具) ;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
2 份) (申请人出具) ;
5.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原件
2 份) (申请人出具) .
(七)审批证件 《取水许可证》 ,有效期
3 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4 个工作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2月国务院 令第
460 号)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 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 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 -
6 - 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 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 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长岛县农林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咨询、 疑 问给予解释答复, 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 没有明确规定或 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 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提交.长岛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长岛县乐 园大街
101 号,联系
电话:0535―3212545.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 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 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能当 -
7 - 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 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应当 明确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申请人 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给与受理,并出具受理通 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发放 发放证书:取水许可证.
(四)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1)
(五)归档: 申报材料实行分类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 年终一次 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县农林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 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县农林水务局办公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 认为 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 应 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投诉举报, 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 构投诉举报. -
8 - 2.县农林水务局办公室经过初步核查, 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 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3.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县农林水务局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 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 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4.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 1.所递交的相关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4 份,纸质)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
2 份)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原件
2 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原件
2 份) (5)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2 份) 2.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2) 3.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3) 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4)
(二)审查与决定类 准予决定( 《取水许可证》 ) (见附件 5) -
9 - 附件 1: 长岛县农林水务局 取水许可事项流程图 受理收到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1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 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人申请 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 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 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 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 正告知》 决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4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决定. (以传真、 电 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 收到原件起计算)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 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他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