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并同意贵行依上述留存之电子信箱寄送信用卡电子月结单及电子卡友权益手册文件, 本人已详阅并同意遵守背面电子月结单注意事项之声明内容. 本人同意申请纸本帐单,请贵行邮寄实体月结单至本人留存於贵行之帐单地址.(若未勾选,视为同意 贵行寄送电子月结单). 一经花旗银行核发卡片后,不论是否动用额度,相关纪录均会登载於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 六. 花旗银行保留申请核准与否之权利.并将信用卡核准与否之结果,透由申请书上留存之电子信箱/行动电话 号码,以电子邮件/简讯方式通知.所附申请文件及申请表格(含相片)将不予退还;
花旗银行将视状况要求 增加连带保证人或其他证明文件,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七. 持卡人同意申请并勾选电子月结单者,兹此声明已详阅并同意遵守背面电子月结单注意事项之声明内容. 八. 花旗银行如发现持卡人未蹈嬷哂醒矸,且有持卡超过三家发卡机构及每家信用额度已超过新台 币二万元之情事,花旗银行将立即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的使用. 九. 本人了解花旗银行将依本人之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决定核卡与否,且已详阅后页「信用额度共享注意事 项」,同意加办信用卡核卡后,与本人之既有信用卡共享「一般消费暨预借现金额度」,花旗银行不另行 核给「一般消费暨预借现金额度」与「特定预借现金额度」予加办之信用卡.本人申请加办时若已有多张 花旗银行信用卡,本人同意由花旗银行指定与加办信用卡共享「一般消费暨预借现金额度」之既有信用卡 并通知持卡人. 十. 倘花旗银行审核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御玺等级之花旗现金回馈卡核发条件,或御玺等级之花旗超级红利回 馈卡,或御玺等级之花旗飨乐生活卡核发条件,持卡人同意花旗银行依审核结果决定核发予申请人之卡片 等级. 十一. 如未来因花旗银行信用卡产品或服务发生任何争议,持卡人可拨打花旗银行24小时服务电话(02)2576- 8000,或向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立之争议处理机构或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十二. 申请人如亦为花旗银行存款客户者,申请人同意花旗银行得以申请人与花旗银行存款业务往来所持有之 申请人存款资料,作为申请人本次申请花旗银行信用卡审核使用. 十三. 本人同意并指定信用卡契约之相关通知,包含信用卡约定条款、卡友权益手册等,贵行得以电子文件寄送至 本人於本申请书上留存之电子邮件信箱.如未留存电子邮件信箱,本人同意至开卡函所载网址或花旗官网自 行浏览信用卡契约之相关通知.如本人欲以纸本寄送到本人於贵行最后留存之地址,本人将致电通知贵行. 十四. 本表单记载之「产品」与「服务」不提供予居住於欧盟国家、欧洲经济区、瑞士、格恩西岛和泽西岛之 居民.本表单并非也不应被视为系对前述个人提供、要约或推介购买或出售「产品」与「服务」. 正卡及附卡申请人兹: 一. 花旗(台湾)商业银行於本申请书中简称 花旗银行 . 二. 保证上述资料及所提供之证明文件均正确无误,且声明本人及附卡申请人已受花旗银行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 定所为之告知并已充分知悉,并兹此确认花旗银行、其委托之第三人及其告知本人及附卡申请人之个人资料 利用对象得依前揭告知事项或其他法令许可围内L集、处理、国际传输及利用本人及附卡申请人之个人资 料,且得将之提供予往来之金融机构、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或金融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机构建档,并同意基於花旗银行之专业判断,决定前揭告知事项是否变更,且受本行委 任处理事务之第三人,仍将依法令规定,保守本行与持卡人间往来或交易资料之机密,以维护客户权益. 三. 同意花旗银行以本人名义开设信用卡帐户及遵守随卡附上之信用卡约定条款,并同意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 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应付帐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附卡持卡人仅就该附卡所生应付帐款负清偿责任. 四. 持卡人同意倘花旗银行与持卡人所持有之联名/认同卡团体之合作契约终止时,花旗银行得依法在一定期间 前以书面通知持卡人原合作契约之终止及换发之信用卡种类,持卡人倘未於前揭一定期间表达异议,花旗 银行得直接换发该书面通知所载之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仍愿遵守本契约及各该新换发信用卡约定 条款之规定.然持卡人若已持有终止合作之联名/认同卡以外之花旗信用卡,花旗银行亦得不换发花旗银行 之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 五. 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