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4

5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5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9% 评价经费(万元) / 开工日期 2018.9 预投产日期 2018.12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永康市金之凰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2月,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保温杯的生 产活动.公司拟租用永康市雅康金属制品厂位于永康市城西工业区灵石路

286 号厂房占 地面积 2707m2 ,总建筑面积 4755.03m2 ,投资

500 万元,购置液压机、注塑机、数控割 管机等设备实施本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

50 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的生产能力.项 目已在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330784-33-03-021804-000.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 修订,2016-9-1 起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682 号令,2017-10-1 施行)中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2018-4-28 起施行),本项目属于 二十

二、金属制品业中

67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 , 应当编制报告表.受永康市金之凰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 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基础上,根据环评 永康市金之凰日用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报告表

2 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审批,以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修订,2015-1-1 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 修订,2016-9-1 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施行,2012-2-29 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2016-1-1 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6-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正,2015.04.24);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682 号令,2017-10-1 施行);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2005-12.-3);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2018-4-28 起施行);

(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2-14);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 发[2012]77 号;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16)《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 告2015 年第

17 号;

(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 修正);

(18)《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 产业[2010]122 号;

(19)《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 [2012]98 号;

永康市金之凰日用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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