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4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下发的 《关于请做好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 告知函 )所列的问题,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 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讨论, 现就告知函提出的问题书面回复如下, 请予审核.
以下回复中所用简称或名称,若无特别说明,均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章 释义 中所列含义一致;
以下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2 目录问题 1.3 问题 2.26 问题 3.45 问题 4.53 问题 5.70 问题 6.73 问题 7.8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3 问题
1、关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申请人子公司苏州金龙
2016 年度受到财政部、 工信部处罚, 被要求退还补贴款 5.19 亿元,并处以 2.6 亿元的罚款,同时暂停补贴资格.苏州金龙
2016 年度冲回
2016 年1月至
9 月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新能源补贴收入,但2017 年8月苏州金龙恢复中 央财政补助资格后,又将上述冲回的财政补贴收入 7.99 亿元确认在
2017 年,造成两年 业绩波动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余额为 48.17 亿元、58.49 亿元 和55.60 亿元,且不计提坏账准备.请申请人说明和披露: (1) 处罚事宜中对 1,683 辆因电池等关键部件缺货而在
2015 年度未完工就提前办 理机动车行驶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相关处罚事宜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重大障碍,申请人 对上述事件的相关整改情况,内控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
(3)财政补贴收入 7.99 亿元的计算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 经收到,2016 年度冲回
2016 年1-9 月的财政补贴收入而
2017 年8月后重新确认相关 财政补贴收入,未予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年度间调 节利润的情形;
(4)上述国家新能源补贴收入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理由,是否应作为偶发性 事项导致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5)按相对应的所属期间(年份)进一步细化披露各期末应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 贴余额的构成情况及占比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 的变化情况说明对其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6)结合传统车型、新能源车型在苏州金龙被处罚前后的生产销售数量、毛利率 变化及订单获取、客户变化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处罚对苏州金龙的市场地位、议 价能力及客户粘性等方面是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苏州金龙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