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4 |
15 日前支付本月 结算价款的 80%. b.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支付至该单位工程累计已完工程量价 款的 90%. c.工程竣工资料档案报备并经审计结算审核确定后
28 天内付至结算审 核价的 97%(即发包人从结算价中扣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责令其 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竣工结算价)的3%(不包含设计费).本项目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中建安工程费的 3%,质量保证金将在缺陷责任期 两年满后退还. (5)竣工结算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批后
30 天内.
(四)定价依据:公开招标
(五)税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需缴纳的税费.
(六)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指经发包人通知要求承包人继续依约履行合 同,承包人接收通知后
14 日历天内仍未依约履行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实质 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的施工节点要求, 已逾期达
30 日历 天.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监理人因承包人违约发出整改通知的,承包人未在指定 期限内纠正的,每发生一次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3、工期延误相关责任 (1)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事实上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 A.变更;
B.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C.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D.发包人未及时按照 发包人要求 (如有)履行相关义务;
E.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一个月以内的,每延误
1 天 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
1 万元;
工期延误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第二个 月起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
2 万元;
工期延误两个月以上的,第 三个月起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
3 万元.误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 超过合同总价格 10%.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正常实施、未能 满足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将部分工程切割给指定分包人施工时,对采取 切割指定分包的部分工程,其切割工程单价按照发包人委托甲方确定的有权 部门审核的相应单价进行结算,按此原则计算的切割结算金额,承包人应无 条件予以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 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九)协议签署日期:2019 年3月8日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交易是公司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招标,由省设计院中标,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本年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