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4 |
4 《审计报告》
(一)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江苏维尔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亚盐 审[2017]77号) 《审计报告》
(二)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 亚盐审[2017]92号) 《评估报告》 指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维尔思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其公 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7) 第1690号) 报告期 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1-9月份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四 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0106 号致: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 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 股转系统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 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 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