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4 |
2008 年6月17 日 立法会 《2008 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
2008 年6月12 会议后跟进事项 主旨 在2008 年6月12《2008 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 规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席上,委员要求当局考虑以三个委员认为可接受方案的其中 一个,在过度期间计算附加费收费率.
此外,委员亦要求当局交代有否就新的附加 费收费率,谘询并知会有关行业. 2. 本文件旨在提供委员所要求的资料,并解答委员在
6 月12 日会议席 上提出的问题. 决定附加费收费率的日期 3. 一个用户应缴的附加费,是将在《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规例》(第463B 章)(规例)订明的适用附加费收费率,乘以一发单收费日期内的总用 水量而得出.一个用户的发单收费日期,因应其总用水量,可以是一个月或四个月 不等.用户亦会收到统一的收费单,内包含水费、排污费及附加费. 4. 随著《2008 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修订规 例)生效,一名用户的发单收费期间可能会横跨修订规例的生效日期.最理想的做法 是在生效日期前一天为所有户口结账,在此之后使用新的化学需氧量数值及附加费 收费率.但这方法需要在同一天午夜前向所有附加费用户进行抄表工作,以确定其 用水量,实际上并不可行. 5. 另一个方法则是制定一套基准,让排水事务监督决定应以那一套化学 需氧量数值及附加费收费率,应用於一个用户横跨修订规例生效日期的发单收费期 间.当局的建议载於修订规例当中,要求排水事务监督使用在一发单收费期间开始 当日,有效的化学需氧量数值及附加费收费率.同一原则亦应用於当排水事务监督 要就申请重估个案,决定重估的附加费收费率. 6. 委员在
2008 年6月12 日会议席上,要求当局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於 过渡期间决定适用的化学需氧量数值及附加费收费率.经慎重考虑后,当局现建议 对修订规例作出更改,如委员所建议让排水事务监督以
2008 年7月31 日作为截数 日,按比例计算一发单收费期间的用水量,对该发单收费间於
2008 年7月31 日或 以前的部份使用现行的附加费收费率,对该日期后的部份使用新的附加费收费率. 按规例第
4 条第
3 款的规定,根
4 条第
2 款厘定新的附加费收费率,须自作出 有关决定的发单收费期间的开始时生效,并在整段有效期内有效,故上述比例方法
2 并不适用. 7. 当局将提出动议作出上述修订. 附加费计划 8. 附加费计划的政策目标是收回全部相关营运成本.按现时订明的化学 需氧量数值和附加费收费率计算作出的最新估计,我们目前只收回约 84% 营运成 本.讨论中的计划将容许在 2009-10 年度悉数收回全部运作成本.这政策目标在
2008 年3月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后提交的文件,例如是立法会参考资料摘 要,均已清楚表明. 9. 我们必需强调新的附加费收费率,是从一个能反映各附加费行业污水 浓度最新情况的专业检测而制定.根肝廴菊咦愿丁沟脑,一种行业理应承担 为处理其污水的额外费用. 10. 近92%用户将会因我们建议调整化学需氧量和附加费收费率,而减低 其附加费.普遍而言,这些用户的月费减低 6%至80%不等.举占计划四分三用户 的「餐馆业」为例,其平均月费减幅达 19%,即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