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4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2月29 日修改,2012 年7月1日起实施);
(8)国务院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
44 号,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 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 年4月28 日起实施);
(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 号,2005.12.3;
(1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07 月01 日实施);
(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2009.1.1 施行;
(1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 年3月29 日);
(1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88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5)《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8.24;
(16)《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本),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第
289 号修正,2011.12.31;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2012]77 号);
(18)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7]12 号《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2007 年2月);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 号;
(20)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6 年修正)》;
(21)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分方案》(2015 年6月);
(22)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集》(1998 年10 月);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 [2007]34 号);
(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文号:部令 第39 号,2016.6.14 颁布, 2016.8.1 施行;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11 号);
(26)《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 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 号);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 (浙环发[2009]
76 号) ;
(2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 号,2008.9.16;
(2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自2019 年01 月01 日起施行;
(3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 号,2014.5.19);
(3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相关法 律法规解读的函》,浙环发[2018]10 号;
(32)《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2]10 号);
(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 浙政函z2016{
1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7.5;
(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 知》,(浙政办发〔2012〕35 号);
(35)《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 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