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4 |
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上 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以及 《 上海 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等法律、 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 物均属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二、为确保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 失,承租违法建筑的各类人员应立即按整 治工作要求,于2018 年8月15 日前自行 搬离所租赁的违法建筑房屋.对不予配合 的租赁单位 ( 人员 ) 将依法处置.
三、存有违法建筑的村 ( 居)民(租赁户 ) ,应在
2018 年8月31 前完成房屋 腾退和交房工作.不予配合的,将按照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一 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将由个人全额承担,并依法予以罚款;
逾 期拆除的,信用负面记录自拆除完毕之日 起,保留
5 年的查询期.
四、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予以处罚;
构成 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5日告知书宪法学习
2018 年3月11 日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叶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曳遥 为营造学习宪法尧 尊崇宪法尧 遵守宪法尧 维护宪法尧 运用宪法的 氛围袁 本报从本期开始连载 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曳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