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3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 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 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 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 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 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 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 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 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 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 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 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 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 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 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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