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4

并由各分社转发 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附件 1:MSC.338(91)附件中新增 SOLAS II-1/3-12 条――噪声的防护 附件 2:MSC.337(91)决议 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 (注:对通函附件的中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3/31 附件

1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C1 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第 3-11 条后新增第 3-12 条如下: 第3-12 条C噪声的防护

1 本条应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或.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对于

2018 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

2014 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

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 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1 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如果不能充分减少 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值班,提供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3 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 由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 VIII 条有关适用于除第 I 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 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 I 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 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通过.

4 尽管有本条

1 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 所列的船型. C 部分 机器设备

2 现有第

36 条予以删除并留白.

1 参见本组织A.468(XII)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 4/31 附件

2 海安会 MSC.337(91)决议 (2012 年11 月30 日通过) 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本组织大会 A.343(IX)决议和 A.468(XII)决议分别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 方法的建议案》以及《船上噪声级规则》 , 认识到结合自 A.468(XII)决议通过以来从有关噪声控制和许可的暴露等级中所获得的经 验,有必要对船上的机器处所、控制室、工作间、居住处所和其他处所制定强制性的噪声级限 值, 注意到 MSC.338(91)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公约) (以下称 公约 )第II-1/3-12 条关于噪声防护的规定, 还注意到上述第 II-1/3-12 条规定,船舶建造应按《船上噪声级规则》 (以下称 本规则 ) 降低船上噪声并实施人员噪声防护, 在其

91 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在其

56 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 ,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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