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4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 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手术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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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 者除外) ;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本保险合同可以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或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 为一年)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保险 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行,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 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保险期间内,对于单次或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时间中最晚 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时;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包含单纯 交通中转)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的,开始时间为其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时;

(3)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先行前往境内一地或多地停留, 再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的,开始时间为其离开境内最后一个停留地之时.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时间中最早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 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6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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