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04 |
7 ― 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正、副本和原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 . 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 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 《 河北省排污许可 证监测报告》原件 ( 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 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 ,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 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 的年排放量;
4 . 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排污 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 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 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5 . 《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6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3 0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 期时,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暂不提供 《 河北省排污 许可证监测报告》 .经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 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1 5日内, 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执行标准对 ―
8 ― 企业所有需监测事项进行监测、检查和确认,对重点污染物排放 量进行测算.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根据环境保护管理 需要,确定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不得设置排污许可证年检、年审等年度检验、审验环节. 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编号、有 效期和发证机关名称等事项. 副本除首页载明正本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排污单位已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验收或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和主要工艺,废水、废气污染物排 放执行标准,重点污染物、特征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理方式,排 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以及排污口设置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其环境监察、督查机构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况的,应将监督检查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 河北 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报告应如实反映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 制度、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具体情 况.结合国家和本省总量减排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 价、污染物排放绩效值、行业特点和国际、国内先进的治理工 艺,分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措施可达性,测算确定重点 污染物年度排放量. ―
9 ― 第十二条 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参照以下依据确定: ( 一)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复文件 中按照排放标准或行业绩效值确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 二)国家、本省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并按此计 算的重点污染物绩效排放量;
国家、本省未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 绩效值的,依据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企业生产设施及污染 防治设施设计运行参数核定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