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4
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 ― ―以刑事指导案例为对象的研究 陈兴良内容提要: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 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

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 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 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 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 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 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 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 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手段残忍 死刑裁量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在死刑适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当 前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对影响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要素进行较为深入的 研究,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裁量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本文拟以 《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 判要旨通纂》 上卷 ( 以下简称 《 通纂》 )〔

1 〕 一书收录的部分典型案例为对象,对故意杀人 罪的手段残忍进行分析,并兼而论及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

一、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案例素材 本文从 《 通纂》 一书中选择了十个被认定为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罪案例,其中包括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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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 本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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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项目批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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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 成果. 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篡》 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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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版. 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分述如下: ( 一) 孙习军等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孙习军用军用菜刀切割卓女 ( 被害人) 颈部,致卓女失血性休克死亡.后 孙又割下卓女的头颅抛至该市的一条河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习军、王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施暴,掠 人钱财,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且故意 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 二) 蔡超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蔡超与被害人陈晶晶原系恋爱关系,后陈晶晶因蔡超个性强、脾气大而提 出终止恋爱关系.蔡超遂起意报复陈晶晶.蔡超从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 明胶带等物,将陈晶晶从工作场所带回家.进门后,蔡超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 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超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拉上客厅、 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

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 双手到双脚反绑;

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封堵口部.接着,蔡超拿起匕首在 陈晶晶乳房及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撒烟灰,用烟头 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 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超放声 大笑.之后,蔡超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腹部连刺两刀. 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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