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4
公告

8 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齐锐(公民身份证号220102196612111825 ) ;

李红伟 (公民身份 证号220102196508190615 ) :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 设一案, 执法人员通过上门及邮寄的方式均未 能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现向 你们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余城法强 催(拆)字【2018 】 第000511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4月9日向你们公告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8724 号) , 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 催告, 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局良渚中队 (余杭区良渚街道玉琮路

97 号) 领取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后, 自行拆 除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阳光天际

68 幢68-2 室4处违法建筑物 (露台改扩建部 分) , 对开挖的地下室予以回填并恢复原状 (共计建筑面积为173.43平方米) .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 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 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 申辩的视为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经群众举报、 本机关调查和调取相关规 划竣工图认定, 位于西湖区文三路

498 号天 苑花园 2#商住楼二楼杭州文苑网吧有限公 司东侧和北侧分别有一砖混结构楼梯和一 铁质楼梯属违法建设, 该2#商住楼东侧砖 混结构的楼梯西侧固定在房屋墙体上, 东侧 和北侧由砖混结构及铝合金玻璃框架结构 构成, 顶部覆盖铝塑板, 南北长

10 米, 东西 宽1.8 米, 占地面积

18 平方米, 高度

4 米, 现 为该处网吧上下通道(由一楼进入二楼), 该2#商住楼北侧铁制楼梯南侧固定在房屋墙 体上, 西侧以钢管作支撑在地上, 东西长

9 米, 南北宽 1.2 米, 占地面积 10.8 平方米, 高度4.8米, 现为该处网吧逃生通道(由一楼通 向二楼), 两处楼梯合计占地面积 28.8 平方 米, 该两处违法构筑物现由西湖区文三路

498 号天苑花园 2#商住楼二楼杭州文苑网 吧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该处房屋现为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下属的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在管理. 因西湖区文三路

498 号天苑花园 2#商 住楼二楼杭州文苑网吧有限公司租用场地 处此前曾租于他人开过茶楼和网吧等,现承 租人和产权管理方均否认其是搭建该违法 建筑的行为人,原产权管理方人员和承租人 下落不明无法核实, 故该违法建筑的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根据 《浙江省城乡规 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现要求该 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于本公告之 日起

30 日内到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翠苑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公告期限届满仍未 来处理的, 本机关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 拆除. 联系

电话: 88806736, 地址: 西湖区万塘 路266号之江大楼一楼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公告杭州南无福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 受理申请人蒋晓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 经审理终结.根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依 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 (2018) 26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裁决, 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 期未起诉的,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仲裁公告 项昌金(公民身份号330125195609304111)、 施水娣(公民身份 号330125195807074126):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 建设一案, 由于你们拒不配合, 且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 定,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经 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 书》 (余城法强催 (拆) 字【2018】 第0004179 号) 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4月7日向你们公告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07005 号) , 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 催告, 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局余杭中队 (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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