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4 |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 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9 年9月19 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6 ) 浙0327民破10号之三 因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已经处置, 并经最 后分配完结, 根据管理人申请, 本院于2019年6月28 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20条第2款 之规定,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28民初1683号 吴风旭、 赵远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风旭、 赵远梅追偿权纠纷 一案, 因你们外出无祥细地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 起诉状及证据 (副本) 、 应诉和举证通知书、 告知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 告知书、 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 传票等.原告诉 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 19911.66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 2795.6 元;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 款责任;
4、 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举证期限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14 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则依法缺 席判决.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81破75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坚铭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坚铭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坚铭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 执行人瑞安市中旭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同意, 将本案 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9 年6月20 日裁定受理坚铭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9 年6月27 日指定浙江合 一律师事务所为坚铭公司管理人.坚铭公司债权人 应于
2019 年8月10 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 务所[地址: 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
1125 室;
邮政 编码:325200;
联系人:诸 葛诺曼(13806806200) 、 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 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坚铭公司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8月13 日上午
09 时00 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坚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 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 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