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4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19〕2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 100%的个人所 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
2 ―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不包括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 (五至十级)的自然人.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 (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
60 周岁且无法定赡 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 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 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 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 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 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 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
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 ―
3 ―
9 号)同时废止.
2019 年5月5日(公开方式:公开) ―
4 ―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