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4 |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的规定, 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 规划执行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 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坪透母铩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制定产业转型 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不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 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减量替 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削减和控制本市 的排放总量.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核定的本市丌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大气环境质量以及社会经济发扑, 拟订本市丌同时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排放总量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 向市或者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 气污染物.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开浦氐愦笃廴疚锱盼廴灰.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部门建立本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 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排放方式、 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情,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甑刃畔,接受 公众监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结果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劢监测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监测设备应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