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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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 星期五 主编 王爱民 编辑 林海官方微信 d z w b w x 官方微博 d a z h o u x i n w e n 投稿邮箱dzwbbjzx@s i n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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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杜志国是宣汉县A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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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年进入宣汉县B 机 械厂上班, 妻子陈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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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年去世, 两人育有两儿一 女, 大女儿杜雪, 老二杜锋, 老三杜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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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8月, 杜志国与亡妻的妹妹陈晓蕙登记结婚.在父亲与小 姨登记结婚的同月, 老二杜峰也与妻子王琴办理了结 婚登记.杜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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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年便外出务工, 逢年过节才偶 尔回家看望父亲, 父子关系比较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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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年, 宣汉县 B机械厂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并获得同 意.同年
6 月, 杜志国与单位签订了合同, 以优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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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元获得了位于宣汉县A镇解放中路内的一套住 房30%的产权, 并与单位办理了共有产权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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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 杜志国与单位签订了第二份购房合同, 以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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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元的价格取得该房屋剩余7
0 % 的产权, 购房款是 杜锋前后分两次缴纳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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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5 月, 杜志国以自己 的名义办理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老房拆迁 儿子起诉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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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年, 宣汉县人民政府将对该房进行拆迁改 造.杜峰得知后, 便从外地赶回来和父亲商量拆迁的 问题.杜志国不愿意和杜锋谈拆迁的事, 也不愿意将 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给杜锋.原本就不好的父子关系 彻底闹翻了. 杜锋想起当初购买房改房时大部分房款是以自 己名义缴纳的, 经过一番翻箱倒柜, 他找到了当时自 己缴款的购房凭据.在咨询律师后, 杜峰起诉了父亲 杜志国和后妈兼小姨陈晓蕙, 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 为杜锋、 王琴, 杜志国、 陈晓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杜锋称, 在参加第二次房改房时, 父亲杜志国给 他们三兄妹说过, 余下的房款谁去交, 房子就归谁. 三兄妹商量后同意杜峰去交钱, 并把各自应得的那一 份赠与给杜锋, 房子归他所有.杜锋去交了第二次的 房款, 所以认为房子应当是他的. 杜志国在庭审中否认三个子女的说法, 他说第二 次房改时的钱也是他出的, 杜锋只是代缴, 他根本没 有说过谁交钱房子就归谁的话.再说, 他只有一套房 子, 对他来说是刚需.更何况, 杜锋当时根本没钱, 不 可能拿出那么多钱来交房款.杜志国提供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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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 杜锋借到杜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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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元的一张借条.同时, 陈晓蕙 的哥哥, 杜锋的舅舅证明, 杜锋从小比较顽皮, 读书时 就被学校开除, 和自己父亲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 杜 志国怎么也不可能把房子给杜锋. 赠予案外人 追加被告人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 杜志国拿出了一份公证的 赠予合同.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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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年杜志国已经将该房屋赠予 给案外人吴玲, 并办理了赠予公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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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 吴玲和 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 《宣汉县国有土 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 吴玲是谁?杜志国为什么会将房屋赠予她? 吴玲是陈晓蕙与前夫所生的女儿, 算起来应该叫 杜志国姨爹.杜志国和陈晓蕙结婚后, 吴玲与杜志国 夫妻共同生活并照顾着他们的日常起居, 对两位老人 十分孝顺.杜志国觉得自己的亲生子女也没对自己 这么好, 而吴玲为自己付出了这么多, 于是就有将房 屋赠予吴玲的想法, 并办理了赠予公证. 出现这种情况后, 杜锋以吴玲对诉争房屋存在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 申请追加吴玲为本案第三被 告, 法院最终裁定准许.案件由原先的简易程序变更 为普通程序, 法院宣布休庭. 房屋赠予有 硬 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杜锋的诉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 持吗? 首先, 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 参照 《国务院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 在当时的政策下限定 了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须是单位职工, 也只有单位职 工才能根据自身的工龄、 工资等因素享受职工政策性 优惠福利.杜锋不能作为购买人, 不享有房改政策的 优惠福利, 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该房屋. 同时, 根据 《婚姻法》 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 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 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 行分割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 资, 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也就是说, 即使杜志国同意 杜锋出资以其名义购买该房屋, 也无法获得该房屋的 所有权, 只能作为债权要求返还. 另外, 即便杜志国当初许诺过将房屋赠杜锋,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即在该房屋变更登记到 杜锋名下前, 杜志国也有权撤销.按照 《物权法》 第九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 法登记, 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