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9-09 |
1 1.1 任务来源.1 1.2 工作过程.1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3 2.1 相关环保工作和环保标准的需要.3 2.2 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4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5 3.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5 3.2 国内相关标准.9 3.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16
4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16 4.1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16 4.2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17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9 5.1 修订的主要内容.19 5.2 方法研究主要内容.21 附表
1 污水监测项目保存技术要求.34 附表
2 现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监测项目.81
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3 年3月发布 《关于开展
2013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 通知》 (环办函 〔2013〕
154 号) 文件, 下达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修订 HJ/T 91-2002) 标准修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 2013-34. 该项标准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其中参加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修订的编 制单位有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2 工作过程 (1)成立标准修订编制组
2013 年3月项目下达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进行 了联系,成立了标准修订编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编制组初步拟定了 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 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标准修订编制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 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68-2010) 、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565-2010)等相关规定,查询和收 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分析了现有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和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 题,确定了标准制修订的原则和技术路线,形成了标准草案和开题报告. (2)完成开题论证
2014 年3月19 日,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本标准的开题论证会, 与会专家通过质询、讨论,认为该标准的编制对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标准 修订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整、内容全面;
标准开题报告提出的编制原则科学、合理,技术路线 可行. 论证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标准的开题, 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鉴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 差异性,将本标准分为《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完善术语和定义, 对监测布点与采样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和研讨,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做好与《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衔接. (3)编制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4 年4月~9 月,按照开题论证会专家意见,编制组对《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 修改完善.
2014 年10 月~2015 年4月,编制组向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站发送表格,请全国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在其日常
2 污染源污水监测工作发现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存在的不合理 或缺失内容,同时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共收集意见对策
109 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规范不一致、分析方法的使用、现场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记录 与报告等方面. 其中, 现场监测涉及的问题较多, 主要包括生产周期与采样频次、 采样点位、 监测项目的确定、样品采集、样品保存、流量监测与排污口规范化等方面.
2015 年5月~2017 年3月,编制组在汇总分析全国各省市级监测站的意见建议及对策, 同时在查询、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和技术资料以及四次内部讨论分析、专家咨询研讨 等的基础上,对《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了细致的研究和探讨.针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企业在 污水监测过程中的责任和管理要求不同, 作了不同的规定, 同时分析现有技术规定和标准中 存在的尚需完善及衔接统一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和工作经验,汇总完善. 《污水监测 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内容从监测准备、排污口与监测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样品的 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阐 述,做到科学、明确、具体、合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 的需求.编制说明中重新明确和修订了标准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内容.
2017 年4月~2017 年10 月,编制组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议,会后根据专家建议进一步 修改完善,形成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7 年11 月15 日,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在北京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 查会,未通过.与会专家提出以下意见: ①认真研读水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法规,为排污许可提供技术依据;
②监测技术规范应注重与排放标准、 分析方法标准的衔接, 污水数据监测质量要求要客 观;
③增加排污口的术语和定义;
④进一步细化不同排污情况下的流量测量规范要求;
⑤增加一类污染物的概念,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设置采样位置;
⑥强调采集含悬浮物的原始水样并进入监测分析系统;
⑦现行 HJ/T 91-2002 中水样保存部分是在九五攻关研究基础上做出的研究结论,若进 行修改,应在研究基础上得出结论.
2018 年1月10 日,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再次在北京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 审查会,通过专家审查.与会专家提出以下意见: ①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全程序空白、实验室空白的定义;
②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排污口设置和流量测量的要求;
③进一步完善文本的结构、标题及文字表述. 标准编制组根据以上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文本和编制说明.
3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相关环保工作和环保标准的需要 2.1.1 相关环保工作开展的深入 十一五 期间, 国家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减排纳 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建立总量减排指标、监测 和考核三大体系. 污染源监测作为总量减排的三大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核算主要污染物 排放量和削减量的基础,是检验和巩固减排成果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 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 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 号)的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从
2007 年开始,每年 筛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量 65%的重点污染源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 督管理, 并要求按照季度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对主要污染物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 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 全国各地区也参照国家做法, 筛选了省控和市控污染源开展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五 期间,国家又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纳为约束性指标,并加强了对重 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2013 年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 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环保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 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 (环发〔2013〕81 号) ,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污染 源监测在推进重点工作上取得新进展.2013 年6月17 日,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