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4 |
1、 判令被告陈肖海、 周世丹立即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 利息 11741.42 元、 复利442.58元及逾期利息 (以本息之和 311741.42 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 1.19001%, 从2014 年10 月15 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 行之日止) ;
2、 判令被告蔡晓飞、 陈俊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依法向被告蔡晓飞、 陈俊公告送达 转换程序通知书 (附增加举证期限、 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 、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转普通程序)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5 年11 月20 日8时40 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 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虞冬连 (公 民身份号码: 330321197711197820) : 本院 受理原告潘建东与被告朱克文、 虞冬连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 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公 告送达本院 (2015) 温瓯梧商初字第
213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朱克文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建东 偿还借款
295500 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不得超 过月利率 1.8%) , 从2015 年2月26 日起计 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 被告 虞冬连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驳回原告潘建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800 元, 公告费
320 元 (已由原告垫付) , 合计
6120 元, 由原告潘建东负担
92 元, 被告朱 克文、 虞冬连负担 6028元.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 年八月十七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民初字第
135 号陈月霞: 本院受理原 告温州天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月霞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 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 告知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 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3412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费自起诉之日 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算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11 月19 日8时40 分在本院梧田法 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Ο 一五年八月 十八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三商初字第 307号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 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仲雄企业有限公 司与被告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司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开庭传 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 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裁 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 告偿还原告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