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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黑龙江省金昶商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建设项目
3 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本项目属于 四十
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中
137 土砂石、 石材开采加工;
根据《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 年)》表4-1,佳木 斯市辖区属于属于东北漫川漫岗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国家级重点治理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环境敏感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 有关规定, 对于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为此,受黑龙江省金昶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兴业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随即组织人员在研究相关技术及其他有关文件基础上 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开展了环境现状调查, 进行了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明确了评价重点为大气环境影响及生态环境影响,确定了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相 关导则要求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出相应工作方案.
二、根据第一阶段工作成果,主要工作是做进一步的工程分析,进行充分的 环境现状调查、 监测并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之后根据污染源源强和环境现状 资料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开展公众意见 调查.
三、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根据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 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以及公众的意愿,提出减少环境污染 和生态影响的环境管理措施. 从环境保护角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评价 结论和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并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本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1-3-1. 黑龙江省金昶商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建设项目
4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1.4 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 修正)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 修正),本项目所采 用的工艺设备等均不在限制与淘汰之列,本项目不属于淘汰和限制类项目,为允 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①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黑龙江省金昶商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建设项目
5 ②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③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④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 源开发活动. ⑤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 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 发项目. ⑥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 3%的煤矿. 本项目位于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一队东南侧 380m 处,不处于自然保 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 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不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3)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符合性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目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