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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和HJ
559 的规定. 4.3.2 废水水质和废酸成分有实测数据,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没有实测数据时,废酸和含 重金属酸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浓度范围可参照表
1、 表2确定, 初期雨水和生产废水 中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浓度范围可参考类似企业确定. 表1 废酸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浓度 成分 总铜 总砷 总锌 总铅 总镉 含量(mg/L) 50~500 1000~15000 20~300 1~50 1~150 成分 氟化物 尘H2SO4 含量(mg/L) 30~1000 500~3000 1~10% 表2含重金属酸性废水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浓度 成分 总铜 总砷 总铅 总锌 总镉 含量(mg/L) 10~70 10~200 10~20 20~300 10~80 成分 氟化物 pH 含量(mg/L) 10~200 2~5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企 业应对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能源 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5.1.2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遵循 三同时 制度,并根据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废水分类处理和集中处理、现有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 的关系. 5.1.3 废酸与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废水处理站地面冲洗水、设备渗漏 水应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同类生产废水宜集中处理. HJ -201 ? ? ―
198 ― 5.1.4 精矿仓区、熔炼区、制酸区等污染严重的装置区内雨水宜单独收集,并设初期雨水 收集池,可与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合并处理;
装置区外被污染区域雨水宜另行单独收集,并设 初期雨水收集池,宜直接回用. 5.1.5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考虑操作失误、非正常工况、停电、消防等情况下的应急污 染防治措施,需设置事故池. 5.1.6 企业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试行)建设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标 志应符合 GB/T 15562.1 的要求,重点污染源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安装污染 物排放连续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5.1.7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5.1.8 铜冶炼废水处理技术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生产 实践证明可靠和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1.9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中的收集池(槽) 、事故池及处理车间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与 废酸、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初期雨水(酸性时)直接接触或有接触可能的池(槽) 、处理车 间地面等,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5.1.10 材料、药剂、污泥等不宜露天堆放.存放场所应根据物料性质采取防腐蚀、防渗处 理,并符合 GB
18597 和GB
18599 的相关要求. 5.2 源头控制 5.2.1 铜冶炼企业应不断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产生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 应低于《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HJ
558 和HJ
559 的规定. 5.2.2 废酸和含重金属酸性废水中的金属离子、砷、酸优先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 5.2.3 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应优先回用. 5.2.4 初期雨水宜优先直接用作湿法冶炼工艺用水. 5.2.5 废水处理达标后,宜优先回用. 5.3 建设规模 5.3.1 建设规模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为依据,现有企业废水治理规模根据污染源实 测数据确定, 新建企业的废水治理工程可根据类比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并应适应生产波 动的要求.分期建设的应满足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5.3.2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废酸、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和生产废水调节池容积应按最大日流量计算,有效容积不 宜小于 8h 废水量. b) 初期雨水收集池应能收集厂区全部被污染,且超过排放标准的雨水,有效容积不宜 小于被污染区域面积 15mm 降水量.当初期雨水收集池具有收集事故废水功能时,其容积应 包括事故排水量. c) 事故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时降雨量、消防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 HJ -2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