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自磋商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 磋商项目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人延长 其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 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