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5
编号 CEL--040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 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年综合性能系数(W/W);

(5)名义制冷量(kW 或W);

(6)名义制冷消耗功率(kW 或W);

(7)名义制热量(kW 或W);

(8)名义制热消耗功率(kW 或W);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热量和制热消耗 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T

19409 的现行有效版本. -

1 -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 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 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名义制冷量、名义制冷消耗功率、 名义制热量和名义制热消耗功率应依据 GB

3072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 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应不超出相应能 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30721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整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加施在机组正面明显部位,分 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加施在室外机正面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套(台)水(地)源热泵机组均应加施标识, -

2 - 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5 加施在水(地)源热泵机组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 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机组产品结构一致, 压缩机的类型、规格、数量一致、能效等级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作为 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个规格 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 函等方式提交 《水 (地) 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 , 以及《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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