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5

(四)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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