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5 |
420 金湖段的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征收你村陈庄、 华坝、老庄组及村集体土地约 167.18 亩(11.1447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 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交通运输
二、拟征土地位置:位于详见规划选址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耕地水田
17000 15000 旱地
17000 15000 菜地
17000 15000 园地17000
15000 林地17000
15000 牧草地17000
15000 其它农用地
17000 15000 建设用地17000
0 未利用地17000*0.5
0
(二)根据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 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
1100 元/亩,其它附着物补偿参照文件附表的标准.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规
2013 年4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城 乡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 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 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 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金湖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3月1日征地告知书金征告字[2017]第34 号 金北镇及有关农户: 因省道
420 金湖段的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征收你镇集体土 地约 2.61 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