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5 |
2 条实施. 3. 认证模式 信息技术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 1: I 类或 II 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I 类或 II 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模式 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 类、B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CQC-C0901-2016
2 模式 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 类、B 类、C 类、D 类生产 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
3 实施认证.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 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 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 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必要时);
(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 (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5)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CQC-C0901-2016
3 /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 说明等(必要时);
(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 CQC 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 必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必要时);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 关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 内容: (1)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 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 实验室信息;
(4)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 预计的认证费用;
(6) 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 6.1.2)、检测标 准项目(见本细则 6.1.3)以及实验室信息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CQC-C0901-2016
4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 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 ........